协会章程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社区卫生协会。英文名称: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H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和相关机构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

(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工作,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方法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培训、标准推广、标准实施等工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化发展。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认证认可工作。

(九)加强贫困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整合资源,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著的评选表彰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社区卫生服务学术期刊、教材、图书、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十三)总结、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有益经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十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

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 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六)在本团体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七)获取本团体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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